市水利局出台“五水共治”项目优化涉水审批实施意见

2014年07月28日 16:48:23来源:市水利局

  7月15日,市水利局、市治水办联合印发《温州市“五水共治”项目优化涉水审批的实施意见》(温水政发〔2014〕158号),这是我市市直部门首个为助推“五水共治”建设进程、优化审批服务而专门制订出台的文件。

  《实施意见》坚持“精简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提升发展环境”的原则,适用于列入“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计划的所有涉水项目。

  其中,明确规定“五水共治”建设项目水利行政审批实行限时审批、简易审批、即时审批和免于审批四类进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①对于较为复杂的涉水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码头及其它公共建筑物的行政审批,按照审批承诺制规定实行限时审批;②对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简易审批,工程实施方案,可作为工程施工和投资控制的依据,由县级部门审批,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简化审批手续,以表格形式批复;③凡涉水建设项目满足规划要求、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等技术规范,且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采取即时审批;④凡在市政府推行的不再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内水利负面清单外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可免于办理水利审批手续,企业自觉按准入规则和相关合同书、承诺书开展生产与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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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五水共治”项目优化涉水审批的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即时审批程序:

  (一)已批准的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满足规划最小控制河宽要求;

  (二)未编制河道综合规划的,不缩窄现状河宽,尽量拓宽原有的河道宽度;

  (三)建设项目不破坏堤防主体结构,不影响水工程安全及防洪抢险、通航要求;

  (四)山区性河流或平原县级河道(含县级河道,下同)以上过水断面阻水比不大于5%,乡级河道过水断面阻水比不大于6%;

  (五)山区性河流或平原县级河道桥梁梁底设计标高不低于当地设防标准的洪水位,并设安全超高0.5米以上;平原其它河道桥梁梁底设计标高不低于当地设防标准的洪水位。(注:当地设防标准的洪水位指按规划工况、现状工况分别计算的河道洪水位,两者取高值)

  (六)不损害第三方权益。

  也就是说,“五水共治”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凡满足规划要求、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等技术规范,且不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就可以即时审批,建设单位提供立项依据文件、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填报《涉水建设项目即时审批表》后,当天就可以完成涉河涉堤审批手续。